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
河北省物价局、财政厅、教委关于调整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
(冀价行费字〔1999〕第12号)
各市物价局、财政局、教委;各普通高等学校;省直有关部门:
为全面落实“科教兴冀”的发展战略,促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,经省政府同意,决定对我省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,现通知如下:
一、收费标准
(一)研究生
1.定向、委培研究生学费:硕士每生每年6000元,博士每生每年10000元。
2.在职硕士研究生学费:每生9000元,论文答辩费:每生2000元。学位申请费:每生2000元。
3.地方计划研究生学费:每生每年5000元。
(二)普通高等学校
1.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(含电大普通班)学费:每生每年3000元。
2.农、林、师范院校执行普通高等院校学费标准,即每生每年3000元。
3.非师范类(含师范院校的非师范专业)艺术、体育类专业可分别在普通高等院校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0%,师范类艺术和体育专业上浮不超过60%。
(三)高等职业技术学院
学费:每生每年5000元。
(四)中等专业学校
1.普通中专(含中师)学费:每生每年2300元。非师范类
、体育类专业可分别上浮不超过100%,师范类艺术、幼教、特教和体育专业上浮不超过60%。
2.职业中专(含成人中专脱产班、电大脱产班、农业广播学校中专班)学费:每生每年1400元。
3.电大中专业余班(含函授班)学费:每生每年700元。
4.农业广播学校中专业余班(含函授班)学费:每生每年500元。
(五)函授、夜大
1.函授学费:文科每生每年700元;理科每生每年900元。
2.夜大(含电大业余班)学费:文科每生每年900元;理科每生每年1100元;艺术、体育类专业每生每年1500元。
3.成人大专脱产班(含电大脱产班)学费:文科每生每年2200元;理科每生每年2400元;艺术、体育类专业每生每年3000元。
党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,均执行上述相应标准。
(六)普通高中
计划内学生
1.重点高中(含外国语高中学校)
在设区市市区的学校(含市直属省重点高中)学费每生每学期300元,在设区市市区之外的学校每生每学期250元。
2.一般高中
在设区市市区的学校学费每生每学期250元,在设区市市区之外的学校每生每学期200元。
计划外学生
1.普通高中招收计划外学生数,一律以学校为单位计算。每个学生招收计划外学生不得超过本校招生总数的20%,石家庄、唐山市的学校作为试点不得超过30%。
2.计划外学生的收费标准,省委托各设区市管理,由各设区市物价、财政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,并分别报省物价局、财政厅、教委备案。
(七)职业高中
学费:每生每学期250元,热门专业每生每学期400元。
(八)社会力量办学
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,仍由该机构提出,由各设区市物价、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根据该机构的教育、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,本着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办学积极性,有利于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核定。
(九)住宿费
1.大中专学生住宿费仍执行原标准,即每生每年250―350元。
2.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生住宿费仍由各市物价、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。
二、有关规定
1.以上各类收费标准均为最高限额,学校可以向下浮动,不得突破上限。
2.普通高中、职业高中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,大中专院校按学年收取,不得跨学期、跨学年收费。
3.收费标准实行“老生老办法,新生新办法”,本收费标准从1999年新生开始执行。
4.普通高中的重点高中学校、外国语高中学校、职业高中热门专业以省教委公布的名单为准。
5.驻冀的中央部委属和外省市大中专院校,执行我省标准。
6.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一律以本通知为准。
各学校接此通知后,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“收费许可证”变更手续,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,所收费用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。学校要把收费标准做为校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向社会公布,接受群众监督,并切实采取措施,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,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。
1999年4月2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