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职工考勤制度
为加强学校管理,严肃教育教学纪律,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县教育局有关考勤规定,结合学校工作实际,制定本考勤制度。
1、学校实行考勤签到制,教师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到,不得迟到、早退。
2、教职工确因患病,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,要严格按照病假时间长短分级履行审批手续。教职工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,并填写请假条,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离岗。
3、病假一天以内,由主管主任审批;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主管校长审批;三天(含三天)以上七天以内,由书记审批;超过七天的,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,到县教育局履行审批手续。对开具假诊断证明或小病大养无故不到岗者,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,直至停发其工资。无故旷工超过十五天的,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。
4、病假到期未能痊愈的,要及时履行补假手续。教职工病愈后,本人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,回岗工作。
5、教职工如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 ,本人要提前填写请假条,严格按照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履行审批手续。经批准并将工作合理安排后,方能休假。需续假的,要提前写出书面申请,并按审批权限履行续假手续。
6、事假一天以内,由主管主任审批;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主管校长审批;三天(含三天)以上七天以内,由书记审批;超过七天的,到县教育局履行审批手续。
7、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、不足六个月的,超过一个月的天数发放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六十;超过六个月的,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。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,除按日扣发工资外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,超过十五天的,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。
8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。
1)婚假: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结婚条件,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,可享受婚假三天,若到晚婚年龄(男25周岁,女23周岁),奖励婚假15天,共计18天(含节假日);再婚的享受法定婚假3天。
2)产假:女教职工符合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,产假一般为90天。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。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3)丧假:职工的直系亲属(父母、配偶、子女)死亡,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。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,经单位领导批准,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。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,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。
9、教师请假后主管领导要根据请假条进行调课,同时告知所任课班级的班主任或学生,以免出现空岗现象。
10、教师考勤按《教职工量化考核实施细则》进行赋分,每周汇总一次,一月一小结,学期末纳入教师量化考核。